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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标准商务手册 · 交易磋商与合同

交易磋商与合同

询盘、发盘、还盘与接受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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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A.构成发盘的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即发盘中指明特定的受盘人的名称。出口商向国外广泛寄发商品目录、价目表等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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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A.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按《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应符合下列条件: 须由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接受,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 必须是无条件的。有条件接受只能视作还盘。 必须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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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A.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按《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法律步骤。 我国在参加《公约》时,对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