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

交易磋商与合同

A.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按《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应符合下列条件:

B.接受生效的时间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上,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一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而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必须到达发盘人时才生效。《公约》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

C.有条件接受

  接受应该是无条件的,任何对发盘表示接受但对交易条件有所变更或添加,均为无效接受。

  但是《公约》对发盘的交易条件的变更或添改,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品质、数量、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变更,均为实质性的变更。此种接受,只能视作还盘。如果所作的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非实质性的交易条件,则除非当事人及时对这些变更或添加提出异议,否则该接受有效。合同按添加或变更后的条件于该接受到达时生效。

D.逾期接受

  超过发盘的有效期才到达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无效,应视为一项发盘。但《公约》规定,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确认该接受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也即合同于接受通知书到达时生效,而不是受盘人收到确认通知后才生效。

  如果接受的逾期是由于传递不正常而造成的,从载有接受的信件和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如果传递正常,它本应在有效期内送达。对于这种逾期接受,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发盘因逾期而失效,否则该接受有效,合同于该接受到达时成立。

E.接受的撤回和修改

  在接受送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将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或两者同时送达,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

  接受一旦送达,即告生效,合同成立,受盘人无权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其内容。

                                              - 返回 -

  龙之向导 -提供最好的信息!

交易磋商与合同 · 相关文章查看全部 →

交易磋商与合同

询盘、发盘、还盘与接受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交易磋商与合同

发盘

A.构成发盘的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即发盘中指明特定的受盘人的名称。出口商向国外广泛寄发商品目录、价目表等一般

交易磋商与合同

合同的订立

A.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按《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法律步骤。 我国在参加《公约》时,对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