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盘、发盘、还盘与接受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A.构成发盘的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即发盘中指明特定的受盘人的名称。出口商向国外广泛寄发商品目录、价目表等一般不构成发盘。
b.内容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区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在实践中,一个有效的发盘其内容必须是完整的、明确的和无保留的。完整是具备主要交易条件,一般指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期和支付方式;明确是指意思表达清楚,解释确切,不会导致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理解的明显分歧;无保留是指发盘中不附有交易条件以外的限制性说明,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等。
c.表明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这种表示,通常用“发盘”、“报价”、“定货”、“理盘”等字样。
B.发盘的有效期
每一发盘均有一个有效期,即可供受盘人作出接受的期限,发盘人只在有效期内才受到约束。由于市场行情多变,所以有效期是对发盘人因此而承受的风险的一种保障。发盘人可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也可以不作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有效。但合理时间究竟有多长,并无统一规定。为避免纠纷,宜作明确规定为好。口头发盘,如无约定,仅当场有效。
规定有效期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方式:
C.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D.发盘的终止
发盘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约束:(1)过了有 效期;(2)对方拒绝或还盘;(3)发盘人作了有效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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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A.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按《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应符合下列条件: 须由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接受,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 必须是无条件的。有条件接受只能视作还盘。 必须在发
A.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按《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法律步骤。 我国在参加《公约》时,对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