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及业务程序

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保理的主要作用是为出口商的信用风险提供保障,但保理商承担的仅仅是财务风险。如果进口商并非因财务方面的原因而拒付,而是因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拒付,保理商将不予担保。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也不予担保。因而出口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且不要超额发货。

  采用保理方式,卖方需支付保理商提供的资信调查、承担信用风险和收取应收账款等服务的费用,为发票金额的1%~2.5%。若预支货款,其利率高于贴现率。这些因素,均应在报价时于以考虑。对买方来说,由于付款方式是托收或汇付,省却了开征费用和押金,又没有资金负担,故而货价的提高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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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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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本票(Prom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是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 国外票据法,允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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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支票(Cha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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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票据

a.汇票的出票人是收款人,称为已收汇票,常见于托收。 b.汇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称为对已汇票,相当于本票。 C.支票的付款人是收款人,用于出票人向银行解付款项。 - 返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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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概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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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一般业务程序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行(lssuing 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其他当事人主要有:通知行(Advising 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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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内容

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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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业务特点

A.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作出承诺,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行负首要的付款责任。 B.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