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

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的定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的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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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本票(Prom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是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 国外票据法,允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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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支票(Cha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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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票据

a.汇票的出票人是收款人,称为已收汇票,常见于托收。 b.汇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称为对已汇票,相当于本票。 C.支票的付款人是收款人,用于出票人向银行解付款项。 - 返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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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概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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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一般业务程序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行(lssuing 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其他当事人主要有:通知行(Advising 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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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内容

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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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业务特点

A.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作出承诺,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行负首要的付款责任。 B.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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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种类

A.按基本性质分类 a.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