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是银行应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银行作为担保人,对委托人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订立的合同规定,当委托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受益人可按银行保函的规定向保证人索偿。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示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把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一区别,使两者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中,为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没有违约,保函的担保人就不必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付款。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则必须先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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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
本票(Prom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是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 国外票据法,允许企
支票(Cha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
a.汇票的出票人是收款人,称为已收汇票,常见于托收。 b.汇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称为对已汇票,相当于本票。 C.支票的付款人是收款人,用于出票人向银行解付款项。 - 返回 - -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行(lssuing 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其他当事人主要有:通知行(Advising Ban
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
A.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作出承诺,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行负首要的付款责任。 B.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