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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

  国际商会“UCP 500”规定,该惯例也适用于备用信用征 (Standby L/C)。

  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和前述信用证的定义并无不同,都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所不同的是,规定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是货运单据,而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

  传统的银行保函有可能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美、日等国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于是美国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随着银行保函在应用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公布,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作用已趋一致。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运用于“UCP 500”,而银行保函则适用于上述《规则》。

  备用信用证在应用上与保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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